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0-09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005-20241009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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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秉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余秉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余秉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,嗣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073號、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。於民國110年8月17日入監執行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。茲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7 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