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0-14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020-2024101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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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皇棋 籍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(即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96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曾皇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曾皇棋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,嗣經送監執行,原已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核准假釋,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1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茲另於假釋前因犯偽造文書案件,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,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8 562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、本院被告前案資料表等資料,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,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,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 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