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0-15

案號

TPHM-113-聲保-1022-20241015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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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文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,經核准假釋,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6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王文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文進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1 8日核准假釋,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聲字第160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,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41號裁定,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,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月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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