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0-24

案號

TPHM-113-聲保-1023-20241024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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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昱勛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 7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邱昱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邱昱勛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14 日核准假釋,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保字第480號刑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。因另於假釋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、復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(前開刑期合計共3年2月),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1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1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 855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(核准假釋文號: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1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855150號)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 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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