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033-20241125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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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偉立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98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簡偉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簡偉立因傷害等案件,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、5月、11月,在監獄執行中。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;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因傷害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 先後經本院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,復以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、5月、11月確定,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,受刑人於112年11月3日入監執行等情,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,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10月8日,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6月24日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131號函檢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,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,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。綜上,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經本院審核後,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