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1-25

案號

TPHM-113-聲保-1043-20241125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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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進益(原名陳進壽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7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陳進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進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先後經判刑及執行,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8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,並與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4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,接續執行,於109年7月7日送監執行,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11   月  25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殷君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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