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1-25

案號

TPHM-113-聲保-1046-20241125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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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翔鵬(原名呂正雄)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,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7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呂翔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呂翔鵬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,經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,於民國105年8月16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查:本件受刑人呂翔鵬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,於執行中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141號函核准假釋,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7年8月15日,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,刑期屆滿日為117年6月6日等情,有上開函文暨所附之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,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作成本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紹紘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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