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1-25

案號

TPHM-113-聲保-1055-20241125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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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冠勝(原名林明煌)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03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林冠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冠勝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先後經判 刑及執行,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原侵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,嗣經本院109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27號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,於111年2月27日送監執行,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0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11   月  25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殷君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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