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2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061-20241122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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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至淙(原名何至偉)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 03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何至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何至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,並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,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 5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(核准假釋文號: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640號)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