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2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062-20241122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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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昭明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執聲付 字第102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葉昭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內容略以:受刑人葉昭明因強盜案件,經法院判刑確定 (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),於民國109年2月18日入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 5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,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,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作成本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