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2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070-20241122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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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煌泰(原名張哲賢)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02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張煌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理由略以:受刑人張煌泰(原名張哲賢)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,先後判刑確定及執行。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查受刑人前因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 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,先後由本院以96年度矚上訴字第15號判決、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88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,受刑人於97年9月5日入監執行,期間保外就醫後返回原監執行,嗣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,此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、矯正簡表、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憑。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本院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作成本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