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080-20241125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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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庭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案件,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執聲 付字第101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蔡庭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蔡庭豪前犯傷害致死罪案件,經法院判刑 並送執行(有期徒刑3年7月、民國111年9月26日入監),在監獄執 行中,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。本院審核相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