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090-20241125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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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土(原名林江翰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00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林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土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經 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,於民國112年8月22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查:本件受刑人林土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於執行 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931號函核准假釋,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2月21日,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,刑期屆滿日為114年2月7日等情,有上開函文暨所附之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,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作成本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