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093-20241125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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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益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99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黃國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國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,先後經 判刑及執行,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,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 年度訴字第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,嗣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16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770號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,於111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,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9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