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1-25

案號

TPHM-113-聲保-1099-20241125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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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昱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6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王昱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昱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先後經判刑及執行,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,嗣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,於111年11月3日送監執行,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7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11   月  25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殷君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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