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111-20241125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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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柏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5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李柏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李柏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 先後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(有期徒刑2年4月及民國112年2月16日 入監),在監獄執行中,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。本院審核相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