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1-25

案號

TPHM-113-聲保-1116-20241125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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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峰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付保護管束(1 13年執聲付字第104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劉峰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劉峰維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,經 法院判刑並送執行(有期徒刑2年7月、民國111年11月10日入監) ,在監獄執行中,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本院審核相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文貴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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