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117-20241125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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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顥瀚(原名胡仁川、胡朝貴)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04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胡顥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胡顥瀚因殺人未遂等案件,先後經法院判 刑並送執行(有期徒刑2年10月及民國112年3月7日入監),在監 獄執行中,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 裁定等語。本院審核相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