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123-20241125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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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芳蘭 上列受刑人因圖利媒介性交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110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呂芳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呂芳蘭因圖利媒介性交案件,先後經法院 判刑並送執行(有期徒刑1年3月及民國112年12月20日入監), 在監獄執行中,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聲請裁定等語。本院審核相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