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135-20241125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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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德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9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李德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李德仁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,經 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,褫奪公權2年,並由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。且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入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 28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,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,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 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