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1-22

案號

TPHM-113-聲保-1136-20241122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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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世光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 年執聲付字第109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  主 文 蔡世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  理 由 一、聲請內容略以:受刑人蔡世光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,經法院 判刑確定(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),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 2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,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,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作成本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海寧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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