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154-20241125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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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俊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付保護管束(1 13年執聲字第107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謝俊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謝俊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法 院判刑並送執行(有期徒刑1年11月、民國112年8月9日入監),在 監獄執行中,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本院審核相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