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159-20241125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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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冠宏 籍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執聲付字第106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劉冠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理由略以:上列受刑人劉冠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;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4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。於民國108年4月26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790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(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: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0840號)後,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作成本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