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164-20241125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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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○○(原名曾○○、曾○○)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殺人未遂案件,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執聲家字第4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曾○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,完成加害人處 遇計畫,且禁止對被害人甲○○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或為騷擾、接觸 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曾○○前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罪,經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,於民國110年5月11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並應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、第38條第1、2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規定,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查:本件受刑人曾○○前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罪,於執行 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8961號函核准假釋,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2月14日,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,刑期屆滿日為116年1月5日等情,有上開函文暨所附之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、相關判決書、戶籍謄本、收容人人相表、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、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/治療摘要記錄表、家暴收容人輔導教育課程授課紀錄表、家暴收容人防治家庭暴力專題演講記錄表、個案輔導記錄、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,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在卷可考,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,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所應遵守之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、第38 條第1項、第2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作成本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