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166-20241129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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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俞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,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聲請 案號: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1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沈俞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沈俞希因詐欺等案件,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如聲請書附件,在監獄執行中,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 3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受刑人前經核准假釋在案,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,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 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