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2-03

案號

TPHM-113-聲保-1171-20241203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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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7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政君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罪等案件,聲請交付保護 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48號),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周政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,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罪案件,先後經 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、6年10月確定。民國106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,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。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上述事實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37521號函及所附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3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雷淑雯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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