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173-2024120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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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楷文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4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何楷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何楷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,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下稱新竹地院)以106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;另因殺人未遂等案件,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4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;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新竹地院以105年度竹簡字第776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。於民國105年6月19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7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 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