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175-2024120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士國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14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莊士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莊士國因犯強盜等案件,先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,復經本院以104年度抗字第1352號、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抗字第21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,另經本院以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,於民國104年5月24日入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7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