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2-04

案號

TPHM-113-聲保-1181-20241204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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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君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13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陳威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威君因犯詐欺案件,經本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342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,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0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,於民國111年3月8日入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93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美文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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