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184-2024120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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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VU VAN SON(越南籍,中文姓名:武文山 )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13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VU VAN SO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VU VAN SON因殺人案件,經法院判處 罪刑在案,現於監獄執行中,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926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(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:本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98號),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,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至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,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,得以驅逐出境代之,事屬檢察官之職權,併予敘明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