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193-2024120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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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2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83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,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,於民國111年8月8日入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3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