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03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197-20241203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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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茂松 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罪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2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吳茂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吳茂松因營利姦淫猥褻罪案件,經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在案,現於監獄執行中,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361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(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: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53號),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,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