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03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201-20241203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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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源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蕭源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蕭源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。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3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 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