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202-2024120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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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星耀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11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星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星耀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 定,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2月,現於監獄執行中。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因強盜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,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,受刑人於109年4月30日送監執行。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,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41號函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,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 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