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2-04

案號

TPHM-113-聲保-1211-20241204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泳滄(原名黃智強)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9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邱泳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邱泳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;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,嗣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11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。於民國107年8月3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6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 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豫珍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美文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