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2-04

案號

TPHM-113-聲保-1225-20241204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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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翊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6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李翊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李翊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、110年度聲字第34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及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2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,於民國107年7月17日入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1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美文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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