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227-2024120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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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勝峰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銀行法等案件,聲請交付保護管束(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171號),裁定如下: 主 文 謝勝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,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5年確定。民國110年5月12日送監執行,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。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上述事實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2281號函及所附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