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2-06

案號

TPHM-113-聲保-1238-20241206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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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柏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5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黃柏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柏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,刑期為有期徒刑18年6月,現於監獄執行中。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法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確定,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,受刑人於100年4月22日送監執行。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,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44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4431號函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,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 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明偉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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