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248-2024120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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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 第113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孫○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 畫,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孫○○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判處罪刑,現於監獄執行中,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,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並命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之事項,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3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等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 24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(保護管束機關)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、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266號判決書、戶籍謄本、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、受刑人人相表、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、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-㈥、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、收容人犯次認定表、個別教誨紀錄、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表、強制診療紀錄-團體治療、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、再犯危險評估報告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(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: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266號)等相關資料後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,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 至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