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2-04

案號

TPHM-113-聲保-1251-20241204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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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刻昇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等案件,聲請交付保護管束(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56號),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吳刻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,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,經本院先後判 處有期徒刑3年8月、5年6月確定。民國105年8月29日送監執行,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。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上述事實,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37521號函及所附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4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 許永煌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雷淑雯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蘇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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