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09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253-20241209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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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青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9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詹青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詹青松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 9日核准假釋,並經本院於113年12月4日以113年度聲保字第116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。因另於假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,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51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,嗣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9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;又於假釋前犯森林法案件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9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,嗣經本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27號、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9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,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 57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 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