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2-10

案號

TPHM-113-聲保-1259-20241210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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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志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聲請付保 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0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古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古志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,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,業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2 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昱仁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俊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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