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09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260-20241209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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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啓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罪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119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洪啓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前因詐欺等罪案件,經法院判刑確定 、送監執行。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 93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法院前案紀錄表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