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10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264-20241210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雅楦(原名吳雅君)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,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21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吳雅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吳雅楦因詐欺案件,經判刑確定並執 行中,業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8 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趙俊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