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4-12-11

案號

TPHM-113-聲保-1273-20241211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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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仁和(原名林仁和)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20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魏仁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魏仁和前因詐欺罪,經法院判刑確定 、送監執行。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 964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、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93條 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寧莉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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