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18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277-20241218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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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琮棋原名黃啓明男 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核准假釋,檢察官 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執 聲付字第122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黃琮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琮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,現在監獄執行中。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 3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被告提示簡表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、法院前案紀錄表等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 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吳炳桂 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