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19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282-20241219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彩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,經核准假釋,檢察官聲請假釋 期間付保護管束(聲請案號: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執聲付字第1 23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彩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彩紋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,先後經 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,在監獄執行中。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 8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被告提示簡表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、法院前案紀錄表等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 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