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17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284-20241217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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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宜蓁(原名吳美鳳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聲請案 號:113年執聲付字第123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吳宜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吳宜蓁因銀行法案件,先後經判刑及執行 ,現在監獄執行中。茲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,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 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 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