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18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290-20241218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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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政南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 中)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2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政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政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,現在監獄執行中,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、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