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4-12-18
案號
TPHM-113-聲保-1291-20241218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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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祖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莊祖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莊祖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 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4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。於民國110年1月15日送監執行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1 28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 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